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G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6487.6-2005
代替 GB16487.6-199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钢铁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olid wastes as raw materials
—Waste and scrap of iron and steel
2005-12-14 发布 2006-02-01 实施
ICS 13.030.50
Z 70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钢铁的进口管理。
本次修订对 GB16487.6-1996 的名称、前言、范围、引用标准、定义、控制要求等方面作了适当修改。控制要求中主要修订了放射性的控制要求,增加了部分禁止夹杂进口的废物种类。
按照有关法律,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 1996 年7 月29 日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9 月1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6 年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钢铁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钢铁的进口管理:
海关商品编号 固体废物名称
7204.1000.00 铸铁废碎料
7204.2100.00 不锈钢废碎料
7204.2900.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7204.300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7204.4100.00 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
钢铁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7204.4900.90 其他钢铁废碎料
7204.500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SN 057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 058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废钢铁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化学品名录
剧毒化学品目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钢铁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
钢铁的包装及其他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物质。
3.2
危险化学物质 Hazardous chemical substance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
的化学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4 条中的废物除外):
(1)放射性废物;
(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3)含多氯联苯废物;
(4)根据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2 废钢铁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 cm2 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
4.3 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 的限值。
表1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
核素 比活度Bq/g
59Ni 3x103
63Ni 3x103
54Mn 0.3
60Co 0.3
65Zn 0.3
55F e 300
90Sr, 3
134Cs 0.3
137Cs 0.3
235U 0.3
238U 0.3
239Pu 0.1
241Am 0.3
152Eu 0.3
154Eu 0.3
94Nb 0.3
不明成分的β-γ混合物0.3
不明成分的α混合物0.1
4.4 废钢铁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钢铁重量的
0.01%。
(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2)废感光材料;
(3)密闭容器;
(4)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钢铁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
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4.5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钢铁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剥离铁锈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钢铁重量的2%。
4.6 曾经盛装液态和半固态危险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废碎片,应清洗干净方可进口;进口者应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管道曾经盛装或输送过的危险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
5 检验
5.1 本标准4.1(3)条的检验按照GB13015 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1(4)条、4.1(5)条按照GB508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 本标准4.1(1)条、4.2 条、4.3 条的检验按照SN0570 规定执行。
5.4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81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