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会名称:
名称: 中国金属学会废钢铁分会
英文名:The Iron and Steel Scrap of Chinese Society for Metals
英文缩写:ISS
第二条 分会的性质
本分会是中国金属学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国金属学会是依法登记的全国冶金科学技术工作者志愿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冶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国冶金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是我国冶金行业的科技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
1) 在中国金属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我国废钢铁领域的学术活动,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
2) 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技创新,密切结合废钢行业发展的需要,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我国废钢行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反映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需要开展各项活动,为废钢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3) 本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政策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自主、创新、团结、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4) 本分会与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密切合作,参与并侧重在废钢铁有关学术和技术进步方面的研究、交流及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分会的基本职责
在中国金属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我国废钢铁回收加工应用,冶金渣开发利用,废钢铁及冶金渣加工设备的研制方面的专业学术和技术交流研讨,承担本行业科技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继续教育工程,制定本专业的学术活动计划和学科发展规划建议。保证本学科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1) 密切结合我国废钢铁行业学科的发展,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生产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
2) 开展国际学术和科技交流活动,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组织国际间互访、培训、考察及讲学等活动,开展同国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民间国际交流和科技合作。
3) 普及专业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提高本行业的技术底蕴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定期或受托举办有关废钢铁行业的各类技术、业务、人才培训。
4) 开展我国废钢铁行业所涉足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研究、讨论;接受委托承担相关科技项目评估、成果的鉴定和推广等任务。开展企业的技术咨询、服务、中介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5) 配合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联合编辑出版《中国废钢铁》刊物及信息资料,联合办好《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网》,传播科技信息,市场信息,规范信息资源管理。
6) 举办国际和国内科技展览,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7) 负责本行业优秀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的评选工作,并向学会总部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集体和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8)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及活动;
9) 发展会员,完善组织。完成中国金属学会及有关政府部门交办、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分会实行委员会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 2~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常务委员会成员10人(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前须上报中国金属学会征得同意,选举结果报学会总部审批。
委员会人数为40—45人,经民主协商推荐,报学会总部审批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
第七条 委员的产生和条件:
分会的委员会是分会的领导机构。分会的委员单位应具有一定的代表面,其委员应由本专业中在学术上有造诣、科技工作中有较大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人员组成。委员构成应考虑学科带头人、地区分布、企业类型(国企、民企、合资等)等各方面因素。每个委员单位的委员数一般为1人,挂靠单位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第八条 主任委员、秘书长条件:
1)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2)热爱本会工作,身体健康,并具有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条件;
3)工作作风民主;
4)主任委员人选应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能领导委员会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
5)秘书长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的成绩。
第九条 本分会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在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前一年进行换届。换届工作在学会正式下发换届通知后启动,根据《中国金属学会专业分会换届程序》中的规定进行操作。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分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总会统一颁发聘书。
第十条 分会可设名誉职务。其中可设名誉委员不多于10人,名誉主任委员1人。名誉委员与名誉主任委员由分会在上届担任过委员并对本专业分会作出过贡献、换届后不再担任委员的知名学者、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干部中推荐,报学会总部审批聘任,并颁发证书,任期一届。
第十一条 分会的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及时调整:
1 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的工作者;
2 任期内委员因故不能担负工作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活动者;
3 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
委员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委员所在单位提出,分会讨论,提出调整报告,学会总部审批后,由分会通知本人。
任期内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调整,除执行以上委员调整程序外,需由全体委员进行民主选举,赞成票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选举结果经学会总部批准并下发文后生效。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按照学会总部的规定,分会根据专业和学术活动范围,可成立若干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执行本分会的有关规定和决议,不另订章程,不刻制印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重要基础和团结联系专业人才的重要环节,是最活跃的学术力量,分会要重视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了解和掌握其活动,充分调动学术委员会的积极性,开展高质量的各类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将其开展学术活动的计划、情况及时报告本分会,同时抄报学会总部。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方案应由分会与学会总部商议。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设主任委员1人(原则上应在分会委员中选择),副主任委员1~4人,学术秘书1~2人。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术秘书报学会总部审批聘任,其委员由分会聘任,报学会总部备案。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一般作为学术委员会的挂靠单位。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术秘书由学会总部颁发聘书,委员由分会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本分会初步设立废钢铁应用技术委员会,废钢加工技术委员会,冶金渣处理利用技术委员会。随着科技进步的需要和新学科的建立,可即时设立新的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挂靠单位
第十八条 分会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法人单位,并明确承诺对专业分会活动给予充分支持。
第十九条 挂靠单位的选择先由分会提出,单位自荐或学会总部提出,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择优确定。
第二十条 挂靠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挂靠职责,学会总部、分会、挂靠单位都可提出更换,报学会总部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社团分支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规定,在履行对专业分会的管理职能时,学会总部与各专业分会的挂靠单位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学会总部负责其组建、申请登记、工作规划审定、重要业务活动以及年度检查等方面的管理;专业分会的挂靠单位负责本单位学会工作人员的行政日常管理,落实其人员的工资、劳保、医疗、办公场所和经费等问题,并对其承担政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第三届委员会挂靠单位为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
第六章 活动准则
第二十三条 分会应按照《中国金属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按登记的业务范围完成统一部署的任务。
的二十四条 分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即中国金属学会废钢铁分会。
第二十五条 分会开展的活动是中国金属学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的活动应及时向总部汇报。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应按规定报送总部。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专题专报。
第二十六条 分会的机构如遇变更,须经学会同意,报请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分会原则上不单设账号,往来账目由挂靠单位或学会财务办理,视其情况缴纳管理费。特殊情况经申请得到批准设有账号的专业分会,账号要在学会登记,并须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并要严格实行财务报告制度。
第七章 会员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㈠ 拥护本会章程;
㈡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 符合会员所应具备的相应条件。
第二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或所在单位的介绍;
㈡ 经分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会总部审批;
㈢ 由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三十条 会员的条件及权利、义务
㈠ 会员的条件
1.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
3. 有发明创造,有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专著的人员;
4.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废钢行业涉及专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5.对本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㈢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分会的设立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设立、调整和注销,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中国科协审批后,在民政部登记和注销。
第三十二条 分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会审查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批准,到民政部注销登记:
1. 已完成使命;
2. 需要与其他专业分会合并的;
3. 1/2以上委员要求解散的;
4. 分会在登记后两年未开展活动的;
5. 不能履行本“管理条例”规定或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6. 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分会注销时,应上缴其《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资金、财产的处理按总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国金属学会废钢铁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执行。
200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