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4日孙泉有同志代表秘书处在四届一次会员大会上的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深化,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策、资源、价格等信息以及对合法利益保护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因此,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很快。协会和商会,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国家的重视和充分肯定。同时,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也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国家为了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使之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5月13日以“国办发[2007]36号”文件,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围绕对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等项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是近年来指导协会工作的最权威性的文件。
另外,2007年9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协会办函[2007] 40号文”,转发了《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就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认真审核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规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等项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强调。
根据36号文对协会职能的描述和对协会建设和改革规范管理的要求以及国资委、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这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中,对原章程的某些条款和个别用词进行了修订。
本章程修订草案经协会三届七次理事会讨论,会后又经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国资委等征求修改意见,根据意见又进行了部分修改,然后报民政部审核。现需要在本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查和表决通过。现在,我就主要修订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在第一章 总则中,修订内容主要有:
(1)原章程第二条 本协会为中国从事废钢铁回收、应用、贸易企业,从事冶金渣开发利用企业,从事废钢加工设备、冶金渣处理加工设备的制造企业、供应商及相关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为了实现共同的愿望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废钢行业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修订为:
第二条 本协会为中国从事废钢铁应用、回收、加工、配送、贸易企业,从事冶金渣开发利用企业,从事废钢铁加工设备、检测设备、冶金渣处理加工设备的制造企业、供应商及相关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为了实现共同的愿望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废钢铁行业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修订原因为:
从事废钢铁应用的企业比例较大,放在前面。另外根据协会实际情况,增加了加工、配送和从事废钢铁检测设备的企业。
(2)原章程第五条 坚持自律、自立、自养的发展方向,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实行按章办会、民主办会和企业家办会的方针。
修订为:
第五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方向,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实现依法设立、按章办会、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方针,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修订原因为:
基本意思不变,按照36号文的有关提法修订。
(3)原章程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本协会接受并服从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管协会和团体会员,具有平等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修订为: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本协会接受并服从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修订原因为:
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和国资委的修改意见,删去“是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管协会和团体会员,具有平等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
在第二章 基本职能中,修订内容主要有:
(4)原章程第八条本协会的基本职能:
修订为:
第二章 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是:
(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会员单位,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二)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和授权,依法开展废钢铁行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制订、修订废钢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准入条件等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和监督,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在协调废钢铁回收、利用,维护废钢铁市场秩序以及废钢进口等方面发挥自律管理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五)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协助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推广先进,督促整改。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废钢经济信息,办好《中国废钢铁》杂志、《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网》网站、编印参考资料、开展技术咨询,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七)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废钢铁和循环经济方面的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引资等活动,帮助企业开拓新的市场,培育与建设行业市场。
(八)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承担国家课题研究。组织研究国内外废钢铁资源状况与废钢铁应用技术,推动废钢铁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推广废钢加工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促进废钢铁加工质量的提高;研究冶金渣的开发和利用;研究废钢代用品的技术和应用;推动技术开发与协作,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开展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努力促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节能降耗、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九)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成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对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难题进行诊断、攻关。提供咨询服务。
(十)促进行业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废钢进口工作。
(十一)代表行业或协调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相应保障措施等有关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我国废钢铁产业安全。
(十二)经政府部门授权或接受政府、会员企业委托,参与开展规划、设计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咨询等项工作。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修订原因为:
(1)在民政部制订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这一章为“业务范围”,因此增加“和业务范围”几字。
(2)协会的基本职能,按照36号文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提供行业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等主要内容,将原条款调整为十三条,基本内容没变,条款次序和个别提法进行了修订。
(5)原章程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在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修订为: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在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修订原因为:鉴于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即代表了该会员的意见,因此明确表决时以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在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中,修订内容主要有:
(4)原章程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二)向会员大会提出理事长、副理事长建议人员,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修订为: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二)向会员大会提出理事长、副理事长建议人选,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修订原因为:人员-人选,修辞。
(5)原章程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能,对理事会负责。
修订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修订原因为:增加“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的内容。
(6)原章程第二十六条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大型企业主管领导中推选,若不再主管废钢,即自然免去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由现职继任;
修订为:
第二十七条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在本行业内影响较大的企业主管领导中推选,若在任期内不再主管废钢业务,应及时召开协会理事会予以免职和更换;
修订原因为:
(1)“大型企业”用词不够准确,且协会内部不分企业大小,一律平等;改为“在本行业内影响较大的企业”较好。
(2)在任期内不再主管废钢业务,应及时调整,但应履行相应的手续,不能自然免除。
(7)原章程(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修订为: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修订原因为:
本协会不称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在其它条款中说明。
(8)原章程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0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备案,并报国家民政部审查批准。
修订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5—20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备案,并报国家民政部审查批准。
修订原因为:
随着协会会员单位的增加、代表面的增多和业务量的增长,副理事长有必要有所增加。15—20人的范围,有利于及时调整。
(9)增加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常务副理事长1人,从能将主要精力用于协会工作的副理事长中推举产生。重点负责日常与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沟通,协会日常重大事件的处理,对外工作的协调以及对协会秘书处工作的指导等项事宜。
修订原因为:
为加强对协会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进一步明确常务副理事长在协会日常工作中的作用。
(10)原章程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秘书长1人,为专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由
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国家民政部批准。
修订为:
第三十条 协会设秘书长1人,为专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国家民政部批准。协会设副秘书长2—3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协助秘书长分别负责相关事务。
修订原因为:
增加协会设副秘书长及其职数的有关内容。
(11)原章程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团体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团体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原因为:
目前协会现状为秘书长为团体法人代表。根据民政部的要求,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
(12)增加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二)处理协会日常需要决定的重大事件;
(三)协调协会日常对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及企业间的有关工作;
(四)检查和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修订原因为:
明确常务副理事长的职权。
(13)原章程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修订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开展工作,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修订原因为:文字调整,协会称理事长、常务副理事。
(14)原章程(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修订为: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通过;
修订原因为:该职权应由理事会行使。
(15)原章程(四)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其它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用;聘用合同每年签约一次。专职工作人员要逐步年轻化、专业化,首聘年龄不应大于56岁,工作年龄不应超过62岁。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视工作需要可适当延聘。
修订为:
(四)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其它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修订原因为:分为2条叙述。
(16)第四章增加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对理事会负责。
增加理由为:
明确协会秘书处的机构设立和职能。
(17)第四章增加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采用聘任制,由秘书长每年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要逐步年轻化、专业化,首聘年龄不应大于56岁,工作年龄不应超过62岁。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视工作需要可适当延聘。
增加理由为:
系原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内容。
(18)第四章增加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为方便开展各项专业工作,设立专业委员会4—5个。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由“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增加理由为:
明确协会专业委员会的机构设立、与协会的关系及其管理。
在第五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中,修订内容主要有:
(19)原章程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规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修订为: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规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经理事会讨论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
修订原因为:
增加了36号文的有关阐述。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秘书处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