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铁行业国内废钢铁市场贸易秩序自律公约
(讨论稿)
为规范国内废钢铁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的相对稳定,促进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国家政策、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行业协会应加强协调与引导企业加快建立稳定的废钢采购网络和废钢加工配送体系。钢铁企业和专业化废钢加工配送贸易企业都要加强采购渠道的开拓和网络的科学管理,培育现代市场物流体系和相对稳定的供需机制,保证废钢铁资源供应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供给,满足钢企生产对废钢铁的需求,促进国内废钢铁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条:供需双方要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合作机制。废钢铁贸易企业要自觉维护和遵守市场秩序,不哄抬物价,不囤积居积,不搞恶性竞争,重合同守信誉,均衡供应。钢企要为废钢供应伙伴建立一个受益稳定的长效机制。共同开发、培育废钢铁市场新秩序,同舟共济,共同发展。
第三条:废钢供应企业不允许将废钢铁资源销售给我国《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或违法生产“改轧材”、“地条钢”等劣质钢材的非法小钢厂。严于自律,防止废钢资源流失。
第四条:废钢采购企业要建立科学的价格管理体系。通过对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和系统分析,按照规范的定价程序,合理确定价位和定价周期。定价时要兼顾供需双方利益,调价时要提前提示对方,规避风险,培育市场,爱护市场,巩固市场。同行之间严禁竞相抬价、降价。遵守市场贸易规则,促进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加强区域市场信息交流,促进本地市场的稳定。同区域企业之间要加强市场信息的沟通,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正确判断价格走势,共同做出有效的市场协调和应对措施。发挥华东、华北、东北等地区废钢铁市场信息网的作用。逐步扩大信息网络的覆盖面,以区域性市场稳定促进全国市场的稳定。
第六条:协会要加强与地区市场信息网络机构的联系,逐步实行统筹管理。协会信息中心应无偿的向当地信息网提供市场信息、行业信息,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在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和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应对措施,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求助行政支持。
第七条:纳入统计的会员单位必须按照废钢统计管理制度及时提供一线的数据信息,数据必须实质完整。协会信息中心应提升信息处理和信息服务功能,扩大“废钢铁信息周报”的服务层面。发挥协会信息网站的行业优势,对市场走势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引导企业合理定价,科学采购。严禁会员单位为了某种利益向媒体提供或通过媒体发布虚假市场信息。
第八条: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为公约监督机构。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公约监督机构要及时给予指正和协调。并根据其违约情况,分别采取发批评提示函、行业通报,情节严重的可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报告、依法查处,取消准入资格。
第九条:本公约待修订完善后,经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
20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