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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章程(2008版)
2008-08-04     -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章程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etalscrap Utilization (CAMU)  

 

第二条 本协会为中国从事废钢铁应用、回收、加工、配送、贸易企业,从事冶金渣开发利用企业,从事废钢加工设备、检测设备、冶金渣处理加工设备的制造企业、供应商及相关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为了实现共同的愿望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废钢行业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充分发挥政、企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废钢铁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以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方向,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实现依法设立、按章办会、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方针,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本协会接受并服从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于1995年依法加入世界回收组织国际回收局(BIR),为金卡会员 

单位。 

 

第八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是: 

(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会员单位,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积极 

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二)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和授权,依法开展废钢铁行业s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制订、修订废钢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以及行业准入条件等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和监督,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 

范行业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在协调废钢铁回收、利用,维护废钢铁市场秩序以及废钢进口等方面发挥自律管理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五)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制订并组织实施行 

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协助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推广先进,督促整改。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废钢经济信息,办好《中国废钢铁》杂志、《中 

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网》网站、编印参考资料、开展技术咨询,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七)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废钢铁和循环经济方面的展销会、展览 

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引资等活动,帮助企业开拓新的市场,培育与建设行业市场。 

(八)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承担国家课题研究。组织研究国内外废钢铁资源状 

况与废钢铁应用技术,推动废钢铁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推广废钢加工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促进废钢铁加工质量的提高;研究冶金渣的开发和利用;研究废钢代用品的技术和应用;推动技术开发与协作,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开展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努力促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节能降耗、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九)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 

营管理。成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对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难题进行诊断、攻关。提供咨询服务。 

(十)促进行业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协助 

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废钢进口工作。 

(十一)代表行业或协调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相应保障措施等有关工 

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我国废钢产业安全。 

(十二)经政府部门授权或接受政府、会员企业委托,参与开展规划、设计重大 

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咨询等项工作。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 

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制,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组织;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在废钢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信誉。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简介; 

(二)调查、登记后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要求或批评并享有监督权; 

(五)享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若连续二年无故不 

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先由协会秘书处提示,提示无效则视为自动退会,并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 会员不允许从事有损于协会的团结,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活动。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协会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五)制定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在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 

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下最长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提出理事长、副理事长建议人选,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它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开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 

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 

式开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威望,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在本行业内影响较大的企业主管领导中推选,若 

在任期内不再主管废钢业务,应及时召开协会理事会予以免职和更换;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与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520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 

会从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备案,并报国家民政部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常务副理事长1人,从能将主要精力用于协会工作的副理事长 

中推举产生。重点负责日常与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沟通,协会日常重大事件的处理,对外工作的协调以及对协会秘书处工作的指导等项事宜。 

 

第三十条 协会设秘书长1人,为专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报国家民政部批准。协会设副秘书长23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协助秘书长分别负责相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社会团体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 

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二)处理协会日常需要决定的重大事件; 

(三)协调协会日常对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及企业间的有关工作; 

(四)检查和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开展工作,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 

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通过; 

(四)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其它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采用聘任制,由秘书长每年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要逐步年轻化、专业化,首聘年龄不应大于56岁,工作年龄不应超过62岁。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视工作需要可适当延聘。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为方便开展各项专业工作,设立专业委员会45个。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由“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五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或其它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规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 

准经理事会讨论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 

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后方能离任。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 

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主管单位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 

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程序 

第五十条 协会变更名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与现有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重复交 

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申请变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国家主管部 

门提交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协会如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应当向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变 

更申请。在现业务主管部门出具不再担任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确认函件时,按规定应在文件下达后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分别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协会申请变更住所(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申请变更业 

务范围(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申请变更活动资金,都应向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 

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任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三届六次理事会通过,并提交四 

届一次会员大会于二○○八年五月十四日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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