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08)157号“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在行业内已贯彻执行近两年。回顾(2008)157号文件的贯彻实施,对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的影响可谓是深远而又沉重的。
中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2009年,再生资源企业按其销售的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按50%的比例退回纳税人。2010年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为8.5%(17%×50%),另加约为增值税额11-12%的地方税(3%教育费附加,7%城建税,1.3%的水利基金,印花税),企业整体税负率将由2009年的7.35%上升至2010年的在10.67%,行业税负沉重。
一、中财税(2008)157号文件的实践结果
据报道:2009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废旧物资收购额为500.35亿元,与上年相比下降33.48%;同期销售各类废旧物资638.08亿元,与2008年相比下降27.60%;
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132亿元,而2009年销售额仅为22.36亿元,只有上年的六分之一左右;
据宁波市再生资源协会统计:2007年该市再生资源实现销售160亿元,2009年因国际金融危机和新税收政策调整,全市再生资源销售骤降为20亿元。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税收政策的调整,2008年四季度至今全国再生资源行业处于萎缩萧条状态,相当数量企业陷入贫困境地。鉴于此,全国人大代表杨明建议取消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人大代表包景岭、全国政协委员穆京祥、于小文呼吁要重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如此高的税赋,谨防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夭折。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中财税(2008)157号文件的看法
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编辑的“增值税新政调研集粹”,刊载了浙江松阳县国税局、浙江桐庐县国税局、浙江云和县政协主席马国华、无锡市国税局、河南省汤阴县国税局和吉林省通化县国税局撰写的“对再生资源企业税收新政策的再思考”,“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调整影响分析”,“关于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调整调研报告”等,集中反映了以下问题:
1、税负过高,再生资源企业难以承受
通常情况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毛利率只有2-3%,属于微利行业,根本无法承受10.67%的税赋。157号文件的税负明显高于2.5-3%的全国平均水平,不符合公平税负原则(2009年,作为支柱产业的钢铁业平均利润也只有2.46%)。
2、利废企业税负下降,“一对一”回收企业存在更大风险
与2009年前相比,利废企业税负明显下降。但在普惠政策面前,多数利废企业仍感不满足。在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形下,“一对一”收购企业的存在不利于税收征管,松阳、无锡、汤阴国税均建议取消该类企业。
3、利废企业部分或大部分挤占了国家给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优惠政策;利废企业以现金购进原料,现金销售产品不作帐面销售的不在少数。
4、退税周期长,手续繁杂,影响回收企业正常经营。
5、基层税管人员责任解脱,风险降低,对再生资源税收监管有所放松。
6、各地优惠政策加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公平竞争。
7、再生资源增值税周转金政策。
8、完善政策,强化服务,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等。
三、我国利废企业的现状与规模
利废企业,即以废旧物资为生产原料组织生产加工产品的生产企业。涉及冶金、熔炼、化工、橡胶、化纤织造等众多领域。如钢铁厂、电解铜厂、再生胶厂均属利废企业,它们的生产原料部分或大部分采用了废钢铁、废铜、废橡胶等。
1、我国利废企业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重化工业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利废企业的现状是:大中小并举,先进与原始落后并存,现代企业与家庭作坊式企业同时存在,这与我国社会变革历程以及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吻合。
2、利废企业的规模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虽然我国城市化水平已达46%,目前农业农村人口仍达7亿多。所以在多数城市发展中均遇到“城中村”问题。我国利废企业族群中大型、现代化企业占少数,中小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占多数,“家庭作坊企业”也即我国工业化发展阶段中的“城中村”现象。
(1)大型企业集团:如江苏沙钢集团,2009年产粗钢2640万吨,销售收入1463亿元,年使用废钢原料达430余万吨,属大型利废企业。但她的前身是张家港钢铁厂,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步时年需废钢也只有廖廖数万吨。
(2)中小企业:如江苏淮钢、锡兴钢铁等,年产钢100-200余万吨,年需废钢铁30-50万吨,其规模产量及利废量均属于中等钢铁企业。
又如浙江青山、万泰钢业,年需废钢10余万吨,以生产螺纹、线材等建筑材料为主;还有枫桥特钢和嵊州龙鼎,月购废钢3000-5000吨,用于生产钢坯钢锭、铸钢件等,这类企业属于小型钢铁企业,亦即小型利废企业。这类企业如遇机会增资扩股便能很快进入中等企业行列。
上述类型企业也都涉及有色、黑色、化工、塑料、橡胶等各行各业,因笔者与钢铁企业接触多,以此作为叙述主体展开而已。
其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型企业集团和中小企业一般都建有“一对一”回收企业。这些企业的当家人有相当一部分源自农民企业家,他们的理念是勤俭办企业,肥水不流外人田,赚足一切能够赚的钱。
(3)家庭作坊式企业:
2006-2010年,笔者与这类企业打交道甚多。他们月需废钢200-500吨,这类企业采购废钢主要用于翻砂铸造,有的为外贸企业代加工,有的则为某类机械设备加工零配件。他们的厂房、车间一般选址在离中心城市1小时左右的路程,管理人员多数是老板或老板家人,生产工人采用计件工资。这类企业涉及的行业同样有:翻砂铸造、废塑料、废橡胶再生、废布角、废化纤开花、有色金属再生熔炼(铜、铝、锡、铅、不锈钢)等。有的是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而衍生出来的小作坊,有的是经济转型时期的产物,这类企业数量众多、分散、杂乱,生态环保等社会责任他们很少承担。在我国民众眼里,天空、大气、水是公共资源,人人可以占有,人人可以使用。而能省略不用的钱,他们不愿多化一分。年创利上百万元的不锈钢加工企业,从总经理到业务员,从财务到出纳,里里外外只有老板一个人。
在第三类利废企业中,经营者基本不考虑管理费用。一般是男人组织、指挥生产,料理业务;女人做财务出纳,部分企业聘请一位兼职会计已经算是开明时髦了。
四、再生资源市场状况调查
以(2008)157号文件为计算依据,不享受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经营废旧物资类商品,2009年应缴纳5.1%的增值税和0.612%的地方税,即总额为5.712%左右的经营成本;2010年则应缴纳8.5%的增值税和1.02%的地方税,两项合计达9.52%,加上退税资金占用,申请退税审计费用等,实际税负达10.67%。
(一)基本情况:
1、2009年浙江省内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经营费率控制在销售额的5.5%—7.5%之间,处于中间状态有6%、6.5%、6.8%等,低者有地方优惠政策支持,后者以(2008)157号文件为掌控基准;
2、2009年,外省流入以及保税加工园区再生资源企业经营费率普遍低于5%;
3、2010年,浙江省内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经营费率掌控在销售额的7.5—9.5%之间,处于中间状态的有7.8%、8%、8.5%等,因为退税降低20%,亦即相当于税赋增加2%。
4、2010年,外省流入以及市场调节部分费率在6.5%—7.1%之间。
(二)市场状况:
(2008)157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市场比较混乱,出现互相渗透,互相挤压现象。一是部分县、市人民政府纷纷出台扶持政策,目的是为了争取税源;二是部分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移师到欠发达地区或革命老区经营,各地优惠政策加剧了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现阶段,各地利废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在再生资源市场中的表现心态是:只要能抵扣,成本越低越好,致于风险控制则很少顾及。
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经营策略:多数企业坚持保本微利,希望业务量大一些,部分企业则敞开大门,来者不拒。这样的结果是一些回收企业将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自愿相让利废工厂。
“一对一”回收企业,因为回收与利用同属同一老板,其作弊的嫌疑更大。
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环节的上述表现行为:致使业务的真实性无法保障,那么增值税发票的虚开代开风险依然存在。
为了规范再生资源市场,国家宏观管理部门有必要在“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再拟订细则。首先确认经营资质,如仓储、场地等,象抓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那样层层落实、考评、验收、最后网上公示。
五、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把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列为政府重点工作,并作为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来抓。2006年后国务院、商务部、发改委等多次发文,强调重视再生资源工作,2009年后下发的国务院及各部委文件就有:
1、国务院在“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中指出: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利用网络;
2、商务部、财政部商贸发(2009)142号“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3、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近期发出“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和“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等;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0年工业节能和综合利用工作要点”中特别指出:大力推进资源再生产业发展。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废钢铁、废橡胶、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技术政策……。
为贯彻国务院及中央部委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工作意见,广东、上海、浙江等地纷纷行动起来,引导和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斤以粤府办(2010)9号下发“关于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以浙商务联发(2010)40号“关于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3月8日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发文,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并明确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本人多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切身感受到:现在党和政府对再生资源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史无前例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已被纳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新型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目标,是实施节能减排的重要途径和载体。为此结合再生资源行业现状以及(2008)157号文件各地贯彻执行情况,提出部分调整改进建议:
1、恢复70%退税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2年
再生资源回收是个微利行业,又经历世界金融危机和157号文件双重考验,许多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元气大伤,需要为行业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生息休养期。行业政策一年一变化,对行业发展是极为有害的,恢复70%退税是基于行业税负过于沉重,集中行业大量诉求而提出的一种调整方案。
2、减征部分税费,创造和谐经营环境
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宏观管理部门统一研究制订再生资源产业政策,对该行业实行适度扶持。建议减征30-50%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减征70-80%的地方附加税,优惠政策相对统一,以避免各地政策参差不齐,加剧回收企业不公平竞争。
3、清理整顿再生资源行业,规范经营秩序
以“再生资源管理办法”为准绳,各地再生资源协会配合,开展全国范围再生资源清理整顿工作,符合条件的授牌认定。清理时可逐级展开,硬件、软件缺陷限期整改。对利废企业开办的回收企业从严掌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缔。
清理整顿时,对于是否具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综合性公司再生资源购销业务是否单独建帐,通过金融机构资金结算的比例,员工队伍人数,工商注册资本金等应逐一核实。
4、实行统一的再生资源增值税周转金退税管理,以缓解再生资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
参考文献:
1、国发(2009)40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商务部、财政部[2009]142号“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157号“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4、粤府办(2010)9号“关于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5、《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9.6期P11。
原载《中国废钢铁》2010年第3期